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4259号
原告: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南路商住楼1栋3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辉,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同舟大厦2号综合楼0301003号。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曦,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15号城郊新府华城2栋1单元020102号。
法定代表人:申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俊杰,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00元由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