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750号
申请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南路商住楼1栋3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辉,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同舟大厦2号综合楼0301003号。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俊杰,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3197403160533,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愚公山6号附1号。
申请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俊杰的312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张俊杰3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潭嘉宜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