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执行到位21000元。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23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7月26日,本案已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1000元,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5889.4元(迟延履行金暂未计算)。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30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肖 永
代理书记员 冯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