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面积2127.38平方米),因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巨大,不宜处置。本院扣划了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23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7月23日,本案已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9500元,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8172.2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肖 永
代理书记员  冯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