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31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李本冲,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锦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893750X3。
法定代表人:余仁华。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河南汝州科教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礼法庄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FNNG4D。
法定代表人:夏百松。
原告**与被告***、李本冲、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汝州科教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本冲、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汝州科教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本冲、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汝州科教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亚芳
二0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