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16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锦绣缘。
法定代表人于仁华。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原告***与***、合肥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
审判员 刘庆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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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传付
书记员张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