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362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上海为众市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1楼1004室。 投资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金寨南路北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为众市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被告***、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对案情进一步核实以确定请求权基础的过程中,原告主张2021年8月,被告***找到其要求其帮忙干活,原告本不相信其,但此后了解到案外人**(与原告同为手下有几个工人的“小班主”)也在被告***介绍的工地里工作,原告遂至本市XX路XX弄工地现场查看。被告***承诺做完本市XX路XX弄XX号及XX号工地电梯的安装及焊接工作后结算劳务费,故2021年8月30日,原告带领工人进场。2021年9月25日,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及XX号完工后,工人全部离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应系劳务作业分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鉴于本案建设工程位于本市XX路XX弄,属于上海市杨浦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