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925号
原告:上海宁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锦绣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负责人:***。
原告上海宁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二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