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宁睦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925号 原告:上海宁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锦绣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负责人:***。 原告上海宁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二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