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云水瑶汤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1891号
原告: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37443950339。
法定代表人:陈德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柏然,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云水瑶汤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47号智业广场A2号楼,统一社会代码91210231MA0U57AY2C。
法定代表人:荀广军。
原告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云水瑶汤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鸿泽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艺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