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剑川古建筑公司

云南大理州剑川古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异35号
案外人:昆明市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理州剑川古建筑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沙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戈(实习),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理州剑川古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字第1865号]中,案外人昆明市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昆明市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昆明市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代晓明
人民陪审员乐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