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6执57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浦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浦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7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2751433.34元(含执行费29618.15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