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4民初555号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民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