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214民初500号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民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1。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
负责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鲍某。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慧丽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11月15日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矿高马公路绿化续建工程,工作内容为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绿化施工、保养护两年,工程总造价为1035000元,工期为40天。后原告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同年5月23日支付工程款 30万元,又于同年10月12日支付了工程款 10万元,尚欠335000元。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0月15日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矿南梁棚户区拆迁生态恢复区域—绿化工程,工作内容为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绿化施工、保养护两年,工程总造价为118万元,工期为60天。后原告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支付了工程款708000元,同年10月31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372000元,两项工程共欠707000元。被告的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讼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07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2010年11月15日的《2010年同煤集团公司***矿高马公路绿化续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高马公路绿化续建工程苗木工程量清单”一页;
3.2011年1月4日、2012年12月10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记账联各一页;
4.2011年1月、2011年5月及2012年10月的银行支付凭单各一张;
5.2011年10月15日《2011年同煤集团***矿南梁棚户区拆迁生态恢复区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植物明细表”二页;
6.2011年12月6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
7.2012年的大同市商业银行进账单二张。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的答辩及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解被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施工因植物的存活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100%,即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未验收。
2021年4月6日当事人双方向本院提交《协议书》一份。
本院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更名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于2010年11月15日、2011年10月15日分别签订《2010年同煤集团公司***矿高马公路绿化续建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同煤集团***矿南梁棚户区拆迁生态恢复区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工期分别为40天、60天;工程总造价分别为1035000元、1180000元;工作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同煤集团***矿)所有内容绿化施工、保养两年;保栽、保活、保管理一年,成活率100%。合同签订后,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除了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尚欠涉案两项工程款分别为335000元、372000元,共计欠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2021年4月6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协议书》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分别签订的《2010年同煤集团公司***矿高马公路绿化续建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同煤集团***矿南梁棚户区拆迁生态恢复区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绿化施工及保养义务,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没有及时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应依约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4月6日提交《协议书》中关于“如甲方违约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办理”对适用的条款未约定,故本院对该《协议书》不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向原告大同市云城绿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慧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