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山阴县人民政府、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鲁区南山******。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洪涛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坡,职务县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岱岳,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青年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麻鹏斗,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合盛,住所地山阴县合盛堡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晓滨,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古城,住所地山阴县古城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家民,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承担本案全部还款、分期进行还款的计划,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书面同意该还款计划,应视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6民初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曹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