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南山1号B9-3**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山大街0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
青年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智兴,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合盛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山阴县人民政府、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8)晋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3500152.22元及利息2697441.3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3234.37元、案件受理费98262元。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分五次于2022年8月30日将本金与案件受理费全部付清,还剩利息与**息共计4220675.74元未付清。经查,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