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鲁区南山******。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县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岱岳,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青年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合盛,住所地山阴县合盛堡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阴县古城,住所地山阴县古城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尤**,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山阴县岱岳镇人民政府、山阴县合盛堡乡人民政府、山阴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育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6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