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诉被告*××、第三人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胜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案第三人是具有绿化三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其经过招投标成为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场的服务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马铺山林场一标段进行绿化、管护等服务性工作。被告*××是本案第三人的员工,受第三人的指派进行工作并由第三人发放工资等劳动报酬,依法已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但被告出于某种目的,滥用仲裁申请权,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遗憾的是大同仲裁委不顾本案客观事实,违法作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错误裁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以证明第三人是马铺山村坊第一标段林木管护中标人;2、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以证明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同时具有用人资格;3、裁决书,以证明大同市劳动仲裁委错误裁决;4、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以证明原告曾自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5、《证明》,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的工作内容是为原告看守大门(山门),负责检查上山下山的人员和车辆以及是否携带火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原告也为被告配置了工作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第三人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所以认定我方和原告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其主*,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以证明被告工资是原告通过第三人给予我方工资,我方与原告及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工作服和工作照,以证明我方与原告及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3、企业信息查询单,以证明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三人辩称:被告*××是第三人的雇工,认可原告陈述。******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在原告处的林场检查负责检查上山下山的人员以及车辆以及携带火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期间穿管理站林政工作服。其工资来源是由原告提供给第三人。2016年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同劳仲裁字(2016)第247号裁决书,裁决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山西省林业厅核定的施工范围是“可承揽单项工程不超过500公顷的荒山、通道、景区、村庄、矿区、防沙治沙、植被恢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化工程施工”。2015年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管护服务项目(第一包),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上事实证据有:1、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以证明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2、工作服和工作照,以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书,以证明大同市劳动仲裁委程序及裁决结果;4:原、被告、第三人庭审中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是在原告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看守大门,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上、下山人员及车辆有无携带火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山林等。通过完成上述工作,获得劳动报酬。该林管理站为被告配发了“林政”制服。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山西省林业厅核定的施工范围是“可承揽单项工程不超过500公顷的荒山、通道、景区、村庄、矿区、防沙治沙、植被恢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化工程施工”。被告的工作内容很明显是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业务的组成部分,不是在从事大同市恒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施工的业务。被告在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后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林管站向劳动者本案被告*××发放了工作服,故确认被告*××与原告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存在劳动关系。且林场管护工作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能进行商业性发包,故原告辩称同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与原告大同市马铺山矿柱林管理站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