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3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QEH8Q7Q,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玉。
被执行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99408738N,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382.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徐国峰联系电话:0429579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