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8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
管理人:辽宁***算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金建材销售中心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小营村委会南300米。
经营者:***,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五金建材销售中心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曼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