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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6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临海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