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6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临海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