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2072号
原告:**(武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药园5栋4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双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