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财保107号
申请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号楼2单元20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铝都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9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铝都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账号:17×××8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