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70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号楼2单元20层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1766027E。
法定代表人高亚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营业场所兰考县城区胜利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6263812P。
负责人任文军。
关于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3月19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尚欠原告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5215元。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5215元;支付账户: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卡号:411060000018170120392;二、如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应向原告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承担751元,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承担751元;四、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因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向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营业场所兰考县城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邮寄协查函,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情况,但未反馈。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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