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420号
申请人河南省万马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号楼2单元20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波。
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
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8号院。
负责人任文军。
被申请人舞钢市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科。
被申请人舞钢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858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舞钢市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广播电视总台银行存款83858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