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4民催21号
申请人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银行江城支行,出票人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票面金额20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8月11日,号码为001000412698292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