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2543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社,住所地: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A公司以被告某社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告A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