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2543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社,住所地: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A公司以被告某社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告A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