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绿洲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长治市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绿洲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晋0411执399号
长治市绿洲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长治市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郊马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七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七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34685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34548元,执行费3743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院印)
执行员 :李伟书记员:李春燕
本院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邮编:04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