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复3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住河南省南召县,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对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02执1741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8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的异议请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以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榆阳区人民法院已解除了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
二、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延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