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恢1154号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住河南省南召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952.9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4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4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688.81元、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2000元,共计232375.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338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97103.8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款项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执恢1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伦 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