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住河南省南召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田,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阳区,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20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登记信息不详,且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详实的登记信息其名下财产信息暂无法核实。
1.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不详账户财产暂无法查询,本院随将查询结果预告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
2.对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提供的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榆阳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楼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查询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因登记信息有误暂无法核实其名下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蔡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