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永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思琪,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现住河南省南召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艳,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思琪、王菲,被上诉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回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冯佑贤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张彩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