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桂中缆线缆有限公司、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桂中缆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J5QFE3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西侧,环城高速东侧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地面工程第1幢A单元1层29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雅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琰、潘竤蒽,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55665313M,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斌,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2967.63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