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秦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高新区。
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西仲商裁字(2016)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陕西秦政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权利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执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殷本明
审判员 陈浩明
审判员 姜淑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