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707号之一
原告: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G8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068577B。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原告预交6381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绵阳瑞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庆
人民陪审员*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