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03民催6号
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厂房一)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0685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2018年11月8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0010006320275404,票面金额:170000元,到期日:2019年5月8日,付款人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收款人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然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