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941号之一
申请人:**,男,羌族,生于1989年5月7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元,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601号1栋(厂房一)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068577B。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账号:4400********_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口岸支行【账号:4400********_1】账户存款,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银邮光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账号:4400********_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口岸支行【账号:4400********_1】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27488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94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金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小欧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