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展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0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州展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丘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
负责人:***。
原告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展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天诚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为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元,由原告梅州市鹏跃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丘栋
二O一九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