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民初1370号
原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230300631W。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田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1010422274Y。
负责人:赛四伟,该公司党组书记。
被告:和田县三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77DDU8G。
法定代表人:权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县教育局、和田县三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先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