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985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3200050000088。
法定代表人:陈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民丰县。
被告:寇杰,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民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寇杰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2022年8月18日通知***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阿吾里  孜亚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