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230300631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10104226103,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艾则孜***,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2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调解:一、原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00,000元;二、被告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4,617.52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元,以上合计994,617.52元。因被执行人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执行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晓 英
审判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判员 **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约提库 尔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