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玉兰。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3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沪02执316号。现因执行需要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92号调解书指定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郁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