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则等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7民初209号
原告:***·图尔迪,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告:***江·**如则,男,1982年6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告: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公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植,总经理。        
被告: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博斯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更,总经理。        
原告***·图尔迪与被告***江·**如则、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图尔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尔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图尔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图尔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计375.00元,由***·图尔迪负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麦合木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依罕·阿卜杜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