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公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郭宣宣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努尔哈那提·阿不都加帕尔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