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公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郭宣宣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努尔哈那提·阿不都加帕尔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