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781民初1824号
原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邹远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铭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5号楼301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龚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细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被告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粤0104民初8967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通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铭华、合通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细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通信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合通集团公司向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价款19545元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价款19932.75元,共39477.75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工程款应付之日2014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约6851.56元),上述请求暂合计46329.31元。
事实和理由: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于2011年签订《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约定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合通集团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共约1.5公里,其中1孔¢110mm管道约1.1公里,1孔¢50mm管道室内通道管道约0.4公里(具体详见联通设计图纸)”;工期为江门联通委托完成时间;工程验收方式为工程竣工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书面通知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及管线审批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及审批部门验收后,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上报建设方(江门联通)申请组织进行验收;工程款价格为“1孔¢110mm管道按20000元/公里,1孔¢50mm管道按5000元/公里”,工程预算施工费暂定为24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0%,工程初验满一年,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剩余10%工程款。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更名为合通集团公司。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施工合作合同》,约定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合通集团公司“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管道新建工程共约1孔:0.824公里,其中所属移动公司1孔¢110mm、1孔¢60mm管道约0.824公里,1200*1700*1200mm单盖手孔3座(具体见移动设计图纸)。”;工期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2月2日;工程验收方式为,工程竣工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通知合通集团公司进行验收,合通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南方通信建设公司负责无偿返工,直到合通集团公司验收合格为止,工程完成后十日内,南方通信建设公司向合通集团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工程款价格为“1孔¢110mm、¢60mm管道按22500元/公里,工程预算1孔0.824公里×22500元/公里=18540元,施工费暂定为1854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5%,其余5%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质保期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付清。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于双方结算后,应合通集团公司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合通集团公司寄送两张金额分别为19545元和19932.75元的发票。但合通集团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曾多次电话要求合通集团公司付款,并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6日向其发出催告律师函。合通集团公司签收函件且未表示异议,但仍无理拖延支付。
合通集团公司辩称,南方通信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1.“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虽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但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管道新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亦没有实际交付使用,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也没有就该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3.本案性质不是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本案涉及“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管道新建工程”两个独立工程项目,和两个独立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同一个案件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作合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施工合作合同》,和《发票联》两份。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189邮箱”截图,主张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罗建就相关工程款的结算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协商,因该截图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电子邮件往来,不予确认;2.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寄件公司存根”,主张于2014年5月26日将《发票联》两份寄送至合通集团公司,因该存根未能反映邮寄物品的性状,且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合通集团公司签收该邮件的回执,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3.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二)》和邮政快递存单,主张委托律师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6日发函催促合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合通集团公司虽承认收到函件,但在合通集团公司未对函件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明确承认的情况下,不应推定函件中所主张的事实成立;4.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联通项目)签收表》《关于<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联通项目)>付款申请》《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结算单》,主张合通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收《关于<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联通项目)>付款申请》《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结算单》和《发票联》(复印件),因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收表上署名“何家伦”为合通集团公司代理人,不予确认;5.《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签收表》、《关于<台山市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付款申请》《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结算单》,主张合通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收《关于<台山市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付款申请》《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结算单》和《发票联》(复印件),因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收表上署名“何家伦”为合通集团公司代理人,不予确认;6.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台山市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项目)现场图片,主张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本院就此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6日对争议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勘验过程中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并对工程进行了指认,现场勘验表明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合通集团公司对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指认的工程予以否认但无法另行指认施工地点,其对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的图纸提出异议但无法另行提供图纸,据此应当认定南方通信建设公司已对工程实际施工以及交付使用完成举证责任,合通集团公司未能举证推翻南方通信建设公司的该主张,对南方通信建设公司该主张予以确认;关于合通集团公司提出工程有关井盖上有“中国电信”标识的异议,以及应当由中国移动公司证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主张,因《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施工合作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为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双方,且合同并未约定由第三方对工程进行验收或者向第三方交付工程,所以合通集团公司该异议和主张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于2011年签订《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约定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合通集团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共约1.5公里,其中1孔¢110mm管道约1.1公里,1孔¢50mm管道室内通道管道约0.4公里(具体详见联通设计图纸)”;工期为江门联通委托完成时间;工程验收方式为工程竣工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书面通知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及管线审批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及审批部门验收后,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上报建设方(江门联通)申请组织进行验收;工程款价格为“1孔¢110mm管道按20000元/公里,1孔¢50mm管道按5000元/公里”,工程预算施工费暂定为24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0%,工程初验满一年,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剩余10%工程款。合通信息网络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更名为合通集团公司。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施工合作合同》,约定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合通集团公司“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管道新建工程共约1孔:0.824公里,其中所属移动公司1孔¢110mm、1孔¢60mm管道约0.824公里,1200*1700*1200mm单盖手孔3座(具体见移动设计图纸)。”;工期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2月2日;工程验收方式为,工程竣工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通知合通集团公司进行验收,合通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南方通信建设公司负责无偿返工,直到合通集团公司验收合格为止,工程完成后十日内,南方通信建设公司向合通集团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工程款价格为“1孔¢110mm、¢60mm管道按22500元/公里,工程预算1孔0.824公里×22500元/公里=18540元,施工费暂定为1854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5%,其余5%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质保期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提供发票1个月内付清。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合通集团公司实际使用。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7日向合通集团公司送达《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二)》,催促合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通信息网络公司”)签订《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作合同》和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签订《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移动)施工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已更名为合通集团公司,合通信息网络公司在《广东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作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由合通集团公司取代。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依照合同进行施工,并将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合通集团公司,合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南方通信公司与合通集团公司虽因发生纠纷而没有能够自行结算工程价款,但南方通信建设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7日向合通集团公司送达《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关于从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律师函(二)》,催促合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继而提起诉讼请求合通集团公司按照函件中所主张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并在诉讼中提供相应发票,而合通集团公司直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拒不配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其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且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台山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价款19545元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价款19932.75元,分别与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款24000和18540不存在不利于合通集团公司的重大偏差的情况下,应当采纳南方通信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合通集团公司拒不支付工程价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即支付工程价款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价款19545元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价款19932.75元,共39477.75元的法律责任。关于南方通信建设公司请求合通集团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客观上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均无法举证证明任何一方对此存在明显过错,不宜认定合通集团公司逾期付款,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六福翡翠城管道新建工程价款19545元和台山美嘉华庭住宅小区新建接入管道工程价款19932.75元,共39477.7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预收),由原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2元,由被告广东合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炯璋
审 判 员  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  陈 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