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0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后云星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1949315X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玮,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8036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0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372元(申请执行费882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先后4次对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调查发现的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因账户无存款余额或存款余额较少且长期未发生交易,故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此外,调查还发现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云E×××××五菱牌、云E×××××比亚迪牌机动车,因上述车辆登记时间长久残值过低且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对上述调查发现的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以及其他财产线索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税务、保险等反馈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另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向周围群众了解了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依法予以查找,现暂无相关信息。
本院已在另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了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283号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上述房产因存在产权争议,且已有部分房产已判决确定为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所有,故本院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楚雄华威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26582.80元(含申请执行费1749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19年6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