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 法人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大仲字第746号调解书。大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主文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大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消防工程款2283252.5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第一期: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3252.5元;第二期: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若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有任意一期未足额付款且逾期超过30日以上的,被申请人则须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支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法院执行;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28481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后为14240.5元,由申请人承担”。 大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证券、网路资金和保险情况,且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息红利和理财情况,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另通过大连市XX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B9××××、辽BK××××、辽BB××××三辆车辆,该三辆车辆未能查控且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上述调查情况除未能查控的三辆车辆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未能查控的三辆车辆且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外,目前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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