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审查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报告 (2023)辽0291执17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的由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259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14000元、执行费及利息另计。 三、执行工作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65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8900元,本案件执行完毕。 四、执行结果 本院(2023)辽0291执174号案件执行完毕。 经办人: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