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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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上 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上虞市华为风机厂(原上虞市专用风机厂),住所地:上虞市人民中路438号。组织代码:60967835-6
法定代表人:曹国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华为风机厂与被告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华为风机厂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华为风机厂撤回对被告大连悦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依法减半收取322.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校军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宣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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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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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李秀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