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8371614E。
法定代表人沈天乙,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天宇房产北隔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3XAM3L8F。
法定代表人尹维奇,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8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369916.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因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为。
1、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理工学院支行(开户账户16×××96)有1452.55元存款,该款县已被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缴纳为执行费。余下账户内有数百元不等银行存款,告知申请人后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处置。
2、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鹏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369916.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鸿润金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舵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