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5876号
申请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担保人沈天乙、李智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城市广场1幢3单元1308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同时对沈天乙、李智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城市广场1幢3单元1308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桢